为鼓励海内外同胞来澉浦镇投资兴业,本地政府出台了相应优惠政策,其主要内容如下:
一、税收
1、鼓励镇外投资者来我镇工业新区和南北湖旅游工业园区内投资兴办工业企业,其上交的地方税按50%、增值税按5%、企业所得税按50%,二年内由镇财政奖给企业。
2、鼓励现有工业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凡技改投入在2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以上年实绩为基数,本年度新增的地方税总额的50%和增值税的5%,由镇财政在次年度奖励给企业。
二、土地
进入工业新区和旅游工业园区内兴办工业企业,以征用5亩土地为基数,实行分档奖励:
5.1亩—10亩,奖4000元/亩;
10.1亩—15亩,奖5000元/亩;
20.1亩以上,奖8000元/亩。
三、费用
1、凡进工业新区和旅游工业园区投资兴办工业企业,征用土地5亩以上,总投资在200万元以上的项目,城建配套和自来水管贴补费均按标准的30%收取。
2、现有工业企业进行技改扩大再生产,总投资在200万元以上的项目,城建配套费和自来水贴补费按标准的50%收取。
3、工业新区和旅游工业园区内兴办工业企业需要电力增容的(包括公变和专变),二年内对增容者按增容贴费额的50%补贴奖励。
4、进工业新和旅游工业园区内兴办工业企业,投产后当年度和后二年内,社会公益事业费和管理费按标准的50%收取。
四、引荐奖励:
1、引荐国外客商来本镇投资者,按实际到位资金(按国家汇率折合人民币)的0.5—3%分档累进计奖。到位资金在50—100万元的奖励2%,(凡属农业、高新技术项目的奖励3%);到位资金在101—500万元的奖励1%;到位资金在1000万元以上的奖励0.5%(港、澳、台同胞投资工业企业,参照执行)。
2、引进镇区处资金来本镇投资者,以投资在50万元为基数,按实际到位资金的幅度分别计奖,到位资金在50万—100万元的奖5000元,到位资金在101——300万元的奖励1万元,到位资金在301—500万元的奖2万元,到位资金在501—1000万元的奖励3万元,到位资金在1000万元以上的,以1001万元为基数,奖励4万元,超过部分按到位资金的1‰加奖。
上述二个奖励在企业竣工投产后,由镇经济发展局审核上报,由政府负责奖励给直接引荐人。
3、现有企业自身引进境外资金进行扩大再生产的,以引进100万美元奖1亩土地为基数,以此类推按同等比例计奖。